雷雨公路(新加坡是一个怎么样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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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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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雨公路,新加坡是一个怎么样的国家?
来到新加坡仅一周时间,我就被这里的各种罚款弄得心力交瘁,除此之外,新加坡还有一个习惯更是让我难以接受,在这里呆的每一天,都是一种煎熬!
没来新加坡之前,我听说这里是一个发达的国家,而且城市建设十分繁华,是一座现代化气息很超前的地方,还听说这里人文素质高,美食种类丰富,但是,当我去了之后才发现,这些都只是表面现象而已!
我曾因工作原因在新加坡待过几个月时间,下面我来为大家说一下,我眼中的新加坡到底是什么样的。
新加坡的罚款项目很多,一不小心就被罚了款!1、新加坡在全国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想要吸烟必须要在允许吸烟的标识区域,而且未满21岁的人是不允许购买和拥有烟草产品的,如果在公共场所偷偷吸烟被发现了是会被罚款1000新币的!
2、对于饮酒,新加坡也是有着严格的管控,在晚上10点半以后,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饮酒,商品也不再卖酒,想要喝酒只能回家,或者是去酒吧餐厅的地方!
3、对于吃口香糖,新加坡的管控也是十分严格的,可以吃但不可以卖,新加坡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禁止口香糖的国家,不仅本国没有卖的,外国游客来到这里如果随便吐口香糖,被抓到是要被罚款1000新币的,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环境考虑。
4、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也是要被罚款的,一次罚款1000新币。
5、在斑马线以外的地方横穿马路,被发现也要罚款50新币!
6、投喂鸽子、鱼类被罚款也要罚款500新币,最高2000新币!
7、去洗手间方便之后不冲水,被罚款一次罚款75新币。
新加坡的食物让人胃口不适,可口的饭菜很少新加坡是世界一线城市,据说这里集合了世界各地的美食,想要吃到哪个国家的食物都不是奢望,只要你有钱就行!但是,来到新加坡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这里的食物口味真是一言难尽!
新加坡的早餐吃不惯
对于吃惯了豆浆、油条、豆腐脑、小笼包的我来说,在新加坡吃什么样的早餐可犯了难,年轻人喜欢吃肯德基、麦当劳,甚至是烤面包夹着甜酱和牛油,搭配半生不熟的鸡蛋,再喝一杯奶茶,这种搭配根本不是我能接受的了的!煮鸡蛋都不弄熟,怎么吃啊?大早上的喝奶茶,太甜了血压受不了。
而且,在新加坡还有许多由印度人开的饼店,饼的本身味道还是不错的,主要是接受不了吃饼的时候还搭配蘸料,甜的、咸的都有,早餐其实应该吃的清淡一些,齁咸的蘸料没法吃!
海南鸡饭
这道菜说白了,就是将鸡肉切成块,然后搭配酱汁,主食就是米饭,在我们国内的吃法就像是大米饭就着鸡肉吃,要说这个菜有什么特殊,充其量就是鸡肉炖的比较软烂,味道还不错,再就是酱汁口味好几种也不错,其他的真没什么特别夸奖的!
不吃猪肉
这个可能跟马来人的信仰有关,他们很多人是不吃猪肉的,但对于我来说可就犯了难,平时我的下酒菜就是猪耳朵、猪蹄、猪头肉之类的,在那呆的一段时间,我特别想回国吃红烧肉。
娘惹菜系
制作娘惹菜的原料通常会用到:椰浆、柠檬草、辣椒、虾酱等,味道普遍属于酸辣口味,味道太浓烈了!
其实上面的这些菜一般需要在餐厅才能吃到,如果自己做着吃也是可以换换口味的,但是问题就出在这里,新加坡的房子根本没有设计排烟通道,在家里做饭更是不现实的,充其量就是煮个面、煮个菜之类的,想要做油炸、油焖、炒菜根本不行!
所以,大家都是在家附近去食阁吃饭,在食阁里面可以吃到马来菜、泰国菜、中餐等各种食物。
来到新加坡才知道的事情有哪些?1、新加坡人的穿着打扮十分随意,一件T恤衫,搭配短裤和拖鞋就是标准的穿搭,因为这里十分炎热,买衣服花样不用那么多,除非是出国旅游或者上班、公司开会的正式场合,需要穿的比较正式一点。
2、新加坡天气特别热,这里没有四季,只要旱季和雨季,所以天热的时候需要时时刻刻开着空调,每个月的电费都是一笔不菲的花销,最主要的是天天吹空调身体也受不了啊,一出去晒太阳就浑身不自在!在室外走路的人总是行色匆匆,因为他们想要快点走赶紧去有空调的地方,新加坡人的走路速度达到了惊人的每小时6.15公里。
3、新加坡人很喜欢运动,经常能在清晨或者傍晚看到小区附近的空地进行运动的人,也有一些人顶着大太阳跑步。
4、去饭店吃饭,能看到许多服务员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本该已经退休并享老年生活的他们,因为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不得不出来继续工作,因为新加坡的养老金是有领取年限的,跟自己缴纳多少有关系,一旦过了年限,就没有可以领取的了,如果子女指望不上,只能自己出来工作!
5、新加坡的公交系统很发达,但也有一点不好,就是不会语音播报站点,到哪一站了需要自己提前按下车按钮才行,对于不熟悉路况的人来说,总会错过准确地点。
6、新加坡不允许蹭网,如果被发现私自蹭他人的无限网络,最高可能会面临3年的惩处,真是太吓人了。
7、去新加坡旅游或者出差,如果身份不同,也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因私、因公来到新加坡会面临迥然不同的处境,因公你可能会受到热烈欢迎,因私你可能...
8、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很发达,私家车拥车率很低,因为新加坡土地资源很紧张,车子和车牌的售价十分昂贵,能够拥有一辆QQ车就是有钱人的象征了,不过不用担心,在新加坡出行,地铁是十分完善的,目前新加坡地下已经挖到80米深,将地铁、水管、电缆、天然气管道、排污系统都利用了起来,为的就是缓解地面的压力。
9、新加坡没有非机动车道,只有行车道和人行道,也就是说,要么开车,要么走路!
10、新加坡人没有买房的压力,住房方式有组屋和商品房,组屋是专门提供给一些中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只有商品房的五分之一,只要申请下来就是永久产权,但是申请人很多排队时间太长,没有申请下来之前,很多年轻人只能跟父母同住或者租房,而商品房就是供给外界买卖的这种,不过房价堪比国内一线城市,但比较好的一点是,这里没有公摊面积!
11、新加坡的教育资源优渥,崇尚精英教育,孩子从小学开始就要面临很大的学习压力,目的是为了取得优秀的成绩进入精英班级,这些孩子的童年学习压力巨大,童趣少了很多。
12、新加坡实在是太小了,国土面积只有724.4平方公里,很大一部分还是填海造陆形成的,大概23个新加坡的面积才能比得上北京市,新加坡虽小,但是每一处都设计的很合理,不仅有人行道、车道、花园、公园,还有森林,甚至可以坐公交车出国去马来西亚,也可以坐轮渡去印尼。
13、新加坡随处可见四种语言的标识,新加坡的官方语言有四种:英语、马来语、汉语、泰米尔语,这些语言都有对应使用的人群,英语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新加坡人说的英语,让人感觉云里雾里。
14、在新加坡,自杀是违法的,因为自杀往往伴随着对他人的恐吓,如果场面太不堪,会对其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自杀未遂需要承担责任,甚至会判刑坐牢。
15、在新加坡剪头发,真的就是剪头发,如果需要洗头发,要额外加钱。
16、养乐多,在其他国家只是一种口味,但是新加坡却有四种:原味、葡萄味、青苹果味、橙子味。
17、新加坡人,过生日可以凭借身份证免费去动物园游玩,在生日即将到来的七天前,包括当天是可以免费参观动物园的。
18、新加坡是世界上仅存的三个城邦国家之一,另外两个是摩纳哥、梵蒂冈。
19、新加坡人过年的时候去朋友家做客,会带两个金黄色橘子作为礼物,不是两筐,是两个!寓意大吉大利和好事成双,主人家也会回赠两个,表示祝福!
20、新加坡的红绿灯是可以用手按一下,变绿了直接就可以过去的,不要傻傻地等着绿灯出现。
关于新加坡的基本信息新加坡,是一个东南亚的岛国,国土范围除新加坡岛之外,还有63个小岛,总面积为724.4平方公里,人口为570万左右,其中华人占比74.2%,马来人占比13.3%,印度裔占比9.1%,混血占比3.4%。新加坡的种族比较多,官方语言有四种:英语、马来语、汉语和泰米尔语。
新加坡是一个发达国家,是亚洲重要的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也是世界一线城市,2020年,新加坡的GDP总量为3500亿美元,人均GDP为6.2万美元,经济实力很强!
来到新加坡,可以去哪里游玩?1、鱼尾狮公园
鱼尾狮雕像,是新加坡的地标,鱼身,寓意新加坡由小渔村发展而来,狮头,则代表新加坡早期的名字“狮城”,每个来新加坡旅游的人,都会来这里进行合影留念。
2、圣淘沙岛
圣淘沙岛是一座大型的玩乐岛,距离新加坡中心只要15分钟车程,来这里可以体验环球影城、海洋馆、水上探险乐园、室内跳伞、蹦极、斜坡滑车、空中吊椅、西索罗沙滩、高尔夫球场、蝴蝶园、昆虫王国等,这些地方既有适合年轻人游玩的地方,也有适合孩子游玩的地方。
3、牛车水
这里是新加坡的中国城,因早期华人用牛车将此车的一口井水运回家而得名,在这里可以吃到许多熟悉的中餐,里面地道的小吃值得体验一下,而且还有许多纪念品可以购买。
4、滨海湾花园
滨海湾花园完美地诠释了花园城市的含义,这里有两个形如贝壳一样的温室罩将整个区域笼罩,里面有18座钢铁结构的擎天大树,值得一看!
5、克拉码头
曾经繁忙的贸易码头,如今成为了新加坡夜生活的汇集地,这里的餐厅、酒吧、咖啡厅、露天摊位、街头表演汇聚一起,十分热闹,很适合年轻人游玩。
6、摩天观景轮
这座亚洲最大的摩天轮,最高处距离地面165米,相当于42层楼高,站上去可以俯瞰海滨全景,晴天的时候还可以远眺马来西亚和印尼。
7、乌节路
虽然乌节路只有短短的2公里,但这里却是新加坡的购物天堂,里面汇聚了十几家大型购物商场,店铺逛也逛不完,不管是高端商品还是平价手信,真是琳琅满目,每个年龄段的人都能在这里满载而归。
8、动物园
新加坡的动物园设计,可以使得游客高度贴近动物的自然栖息环境,动物活动在开放空间内,来到这里可以有两项特色体验:与动物共进早餐和喂食!
9、植物园
新加坡的植物园是新加坡的首个世界文化遗产,其距离繁华的乌节路购物大街只有2公里,这片绿地被誉为“城市沙漠的绿洲”,园内的湖泊、雨林、草坪、花园美轮美奂,十分适合漫步和小聚。
写在最后新加坡,看起来街道十分干净,但是这种干净却是依靠罚款制度约束出来的,如果没有这么多的罚款制度,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来到新加坡旅游的人,如果是分别因公、因私来的,那么,你可能会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
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来到新加坡,在遵守当地规定的同时,也要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因为你会发现:在大厅用餐的人会使用中文聊天,在高档包厢用餐的人会用英语聊天!
来到这里,我们不必看到华人面孔就主动问好,完全没有必要,记住自己是一名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就行了,在新加坡的这些华人,早已淡忘了华人的痕迹!
最后建议大家:如果来新加坡出差、旅游、购物还是不错的体验,但是想在这里定居生活,可能会很难。
2. 历史上以少胜多的战役都有哪些?
1、项羽的巨鹿之战、彭城之战
项羽率领数万楚军(后期各诸侯义军也参战),同秦名将章邯、王离所率四十万 秦军主力在巨鹿(今河北平乡 )进行的一场重大决战性战役,也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役之一 。项羽破釜沉舟,以大无畏精神在各诸侯军畏缩不进时率先猛攻秦军,带动诸侯义军一起最终全歼王离军,并于八个月后迫使另二十万章邯秦军投降。从此项羽确立了在各路义军中的领导地位。经此一战,秦朝主力尽丧,名存实亡。
彭城一战,刘邦遭到了自起兵以来的最大的惨败,楚军依靠项羽坚毅果敢的指挥,在半日之内以3万之师击溃汉军56万之众,歼灭刘邦主力,使刘邦陷入“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的危机局面,创造了古代战争中速决战的典范,是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的著名战例。
2、曹操的官渡之战、赤壁之战
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军与袁绍军相持于官渡(今河南中牟东北),在此展开战略决战。曹操奇袭袁军在乌巢的粮仓(今河南封丘西),继而击溃袁军主力。此战奠定了曹操统一中国北方的基础。
东汉末年,孙权、刘备联军于建安十三年(208年)在长江赤壁(今湖北省赤壁市西北)一带大破曹操大军的战役。这是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著名战役之一,是三国时期“三大战役”中最为著名的一场,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长江流域进行的大规模江河作战,标志着中国军事政治中心不再限于黄河流域。孙刘联军最后以火攻大破曹军,曹操北回,孙、刘各自夺去荆州的一部分,奠定了三国鼎立的基础。
3、淝水之战发生于公元383年,是东晋十六国时期北方的统一政权前秦向南方东晋发起的侵略吞并的一系列战役中的决定性战役,前秦出兵伐晋,于淝水(现今安徽省寿县的东南方)交战,最终东晋仅以八万军力大胜八十余万前秦军。
4、井陉之战
井陉之战是公元前204年汉军与赵军之间的战役,韩信是在获得刘邦的允许后,为了进一步击垮项羽在国内的割据势力,在井陉口一带和赵军交战,最终以少胜多获得了战争的胜利。此战中汉军统帅韩信表现出了“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的卓越智谋和用兵韬略,其战绩堪称军事史上的奇观,井陉之战则是他战例中的代表作。
5、昆阳之战昆阳之战 刘秀兵力不足2万对抗兵力42万 王邑仅率数千人逃回洛阳 昆阳之战是新朝末年,新汉两军在中原地区进行的一场战略决战,这场大战的主战场在昆阳一线(今河南省叶县),故称为昆阳之战。昆阳之战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例之一,它决定了新汉两军的命运和未来中原王朝数百年的国运,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有深远影响的战略决战。昆阳之战中,身为偏将军的刘秀一战而天下闻名,昆阳之战不但是刘秀击败王莽的关键一战,同时也为刘秀日后夺取天下奠定了基础。
6、郾城之战
郾城之战 岳飞兵力数千对抗兵力1.5 大败金军精锐 郾城之战是宋金战争的一次著名战役。绍兴九年(1139),金朝统治集团内完颜宗弼一派得势,主张再次以武力迫使南宋屈服,夺回河南、陕西。次年,金朝分兵四路,东起两淮,西至陕西,向宋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宋廷被迫命令各路宋军进行抵抗。
7、鄱阳湖之战鄱阳湖之战是中国元朝末年的一场重要战役,朱元璋在此役击败并杀死强敌陈友谅,朱元璋的兵力只有陈友谅的三分之一不到。此战被视为中世纪世界规模最大水战。此战的胜利,奠定了朱元璋平定江南的基础,并为以后的北伐和攻灭元朝,统一全国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
8、薛仁贵征战高丽
在袭扰东北地方势力的战争中,薛仁贵又上演了横山之战的好戏。在西北征铁勒九姓之战中,薛仁贵将自己的传奇上演到高潮。三矢神箭使铁勒十余万人在战场上集体跪拜投降,这是中国古代战争史唯一、也是中国古代对外战争的辉煌篇章。在征战高句丽的时候,薛仁贵用本部2000人横扫了敌军总数达25万之巨的战役。薛仁贵先后进行了新诚保卫战、金山会战、扶余川奇袭战,取得了灭高句丽战役的决定性胜利,为古代中国开拓东北、治理东北起到了先锋性作用。
9、警示保卫战第一次。明朝30万军队在土木堡被瓦喇也先部队歼灭,皇帝英宗被活捉。瓦喇大军直扑北京,兵部尚书于谦临危受命,于乱军中立景帝,号集民兵誓死守卫北京城。经过惨烈的战斗,不但取得了北京保卫战的胜利,而且顺利迎回英宗皇帝,创造了北京保卫战的第一次神话。第二次。比第一次北京保卫战更加凶险。在皇太极的数十万大军的猛烈攻击下,名将袁崇涣率领队伍艰难取得了北京保卫战的第二阶段的胜利。然而取得这次胜利的军队居然不许进城,居然被友军用石头从城楼上面猛砸,这是古代战争少见的;最少见的是,袁崇涣在取得战役胜利后居然被下了大牢,这完全算得上古代战争最惨烈的奇迹3. 但其实是很有科学道理的?
局限于科学知识的匮乏,古人面对很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只能以光怪陆离的鬼神之说来敷衍。但是有些事情今天看来再普通不过了,比如下面几件事。
一、双性人
《搜神记》是成书于东晋时期的记录民间神奇怪异的故事集,其中曾经记载了下面一件事。
魏襄王十三年(公元前306年),有个女人变成了男人,给他娶了妻子,他妻子便生下了孩子。京房写的《易传》说:“女子化为丈夫,兹谓阴昌,贱人为王。丈夫化为女子,兹谓阴胜阳,厥咎亡。”一曰:“男化为女宫刑滥,女化为男妇政行也。”
明明是个双性人,小时候当女娃养着,长大后女性特征消失,变回了男性而已,古代竟然将其视为亡国之兆。
先解释两个专业术语:男假两性畸形和女假两性畸形。
男假两性畸形,染色体为男性XY,但性染色质为阴性;女假两性畸形,染色体为女性XX,性染色质为阳性。这两类人都有可能有两套生殖器官,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一种性别特征消退,变成了另一种性别。
这类事情其实不少,当今新闻偶有报道,如果你不知道的话,我说一个你肯定记得——当年的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她就是双性人,自小当做男孩培养,结果青春期后女性特征慢慢展现,男性特征消失。
图——海波事件女主角
二、盗墓禁忌
随着《盗墓笔记》、《鬼吹灯》等盗墓题材的网络小说大火,人们知道了摸金校尉、发丘中郎将等职业,也都听说过“人点烛鬼吹灯,鸡鸣灯灭不摸金”这句话。
盗墓者挖开古墓之时,他们先会在古墓的东南角点一支蜡烛,然后开棺摸金,动手的时候不能损坏遗骸,轻手轻脚从头顶摸至脚底,最后必给死者留下一两样宝物。倘若在此期间墓室东南角的蜡烛灭了,那么则必须将宝物原样还回,然后恭恭敬敬地磕三个头,而这也就是传说中的“人点烛鬼吹灯”。
“鸡鸣灯灭不摸金”则是鸡打鸣了,蜡烛灭了,盗墓者也必须罢手。
古代人们认为这都是鬼怪原因,其实今天看来很正常嘛。
墓穴都是封闭了N多年,空气不流通,点了蜡烛说明有氧气,氧气耗完蜡烛当然灭了。此时肯定要立马退出来,不然必定导致窒息。鸡打鸣说明天亮了,盗墓者再有官方身份也是贼,大白天的刨人祖坟总归是不好的。
三、鬼火
以前的农村,夏天夜晚,总是避免不了见到或绿色或蓝色或红色的鬼火,你离的近了它还会跟着你走。家里老人一般都很忌讳,告诉你这是鬼混作祟。
当今我们都知道了,这是尸骨里的磷在燃烧,和鬼怪没有关系。
其实早在宋朝时期,我国人民就知道它的原理了。
南宋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四》就提及“予年十馀岁时,见郊野间鬼火至多,麦苗稻穗之杪往往出火,色正青,俄复不见。盖是时去兵乱未久,所谓人血为磷者,信不妄也。今则绝不复见,见者辄以为怪矣。”
清代纪晓岚在专门记载奇闻怪事的《阅微草堂笔记》也写道:“磷为鬼火。”
可是鬼魂之说仍然很有市场,包括今天。
四、龙卷风、龙吸水
今年5月2号,河北省涞源县发生一起龙卷风致死案。下午两点五十分左右,拒马源广场附近刮起龙卷风,掀翻一充气城堡,当场造成正在玩耍的儿童2死7伤。
2015年,我国青海湖鸟岛景区湖面上突然出现龙吸水。龙吸水从刚开始的一条,变至两条、三条,到最后变成五条,成了发生在我国的唯一一次五龙吸水现象。
按照古人的认知,这些现象都是龙在活动,今天我们都知道这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大气温度不一致导致空气瞬间上下流动,形成了漩涡。龙卷风龙吸水现象现在都能人工制造。
以上就是几个古代认为灵异事件,今天用科学解决的现象。其实灵异源于未知,包括很多用今天的科学解释不了的现象,并不是多么诡异,只是我们掌握的知识不足以解决。等哪一天科学进步到足够先进,我相信这些未解之谜一定会迎刃而解。
正如当今城市里的平衡车,如果一个人晚上在闭塞的农村骑着一辆平衡车,没有看见车的人会不会认为这个人在飘呢?
4. 道路交通安全法手抄报内容?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
5. 房车遇到雷雨天气怎么办?
遇到雷雨天气时,应该尽量避免继续行驶,寻找安全的地方停车避雨。雷雨天气可能伴随着强烈的雷电和大风,对房车的安全造成威胁。停车避雨可以避免雷电直接击中房车,减少风力对房车的影响,保护车内人员的安全。除了停车避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雷雨天气:1. 尽量避免停在开阔的地方,选择停在有遮蔽物的地方,如建筑物下、大树下等。2. 关闭房车的天窗和门窗,确保车内密封,防止雨水和风进入。3. 避免接触金属物体,如金属框架、金属栏杆等,以减少雷电对房车的吸引。4. 尽量不要使用房车内的电器设备,避免电器设备受到雷击或电涌的损坏。5. 如果在行驶途中遇到雷雨天气,应尽快找到安全的地方停车,等待天气好转再继续行驶。总之,遇到雷雨天气时,保护人员的安全是首要考虑,应尽量避免继续行驶,寻找安全的地方停车避雨。
6. 老了最难的是什么?
本人因为年轻严重的婚灾,就如瞎子掉进了藕田里,身心俱疲,健康严重的受伤害刺激,为了活着,不分白夜的学习思考人生价值实现梦想成真,人生总会经受一些困难的事情,无论是何时经历,我们都要勇敢的去面对,条件好的,身边寻求亲人的帮助,自己终身学习,主动学习,这样让生活将自己变强大,不想多说了,起床吃早饭,一切告自己努力学习就好,学习让思想认识问题的能力,学习自己做医生,自救比什么都好!图来自于网络!
[祈祷][玫瑰]
7. 农村建房12米?
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之前看到有新闻宁波慈溪的一栋三层的民房被雷击穿,遭雷击处是三楼屋宇西侧,雷击穿三层水泥预制板、招致屋内电器开关被废弃、形成变压器受损,周围100多户居民家中停电。看到这个大家肯定满满的疑问!首先自建房遭雷击的概率大吗?
从事防雷工作的朋友介绍,大部分自建房屋都没有防雷设施,他们建房只是靠经验,很少去考虑房屋的抗震性能、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防雷性能。
有些自建房的老乡,会在屋顶私自安装“铁塔”或“金属球”,以为这样可以防雷,其实适得其反,因其位置比较高,更容易招惹雷电袭击,必须采取安装接地线等相应补救措施。
从专业角度来说,不能利用自身材料作导电体的砖混建筑的房屋,应采用8毫米以上的圆钢或者用48平方毫米以上的多股钢质线作为引线,角钢至少要2米长,埋入地下至少1米以上。
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本可以利用内部的钢筋、梁柱作为导电体,但,每栋房屋的情况不同,标准就不同,因此避雷设施需要找专业人士施工安装。
建房防雷“三同时”原则
农村建房防雷方面应做到“三同时”,即防雷装置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一,基础施工阶段应该有一些防雷装置将雷电引到地下,要充分利用建筑物的主体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和接地系统,这样既确保了防雷安全,又节约开支;
第二,应该有屏蔽措施,外墙金属体应该与主体钢筋连接在一起;
第三,楼板的钢筋应该布成方格形,以利于雷电快速分离释放。
农村房屋和建筑物防雷的专业做法:
①防护直接雷击可用避雷针或避雷带。避雷针可直接安装在建筑物上。引下线可沿建筑物的屋顶和墙壁来敷设。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允许为20~30Ω,并尽可能利用自然接地体
②避雷针(接闪器)不必全部用金属导体,可以采用木杆,沿杆敷设高出木杆10cm、截面积为6~10cm2的导线。也可用数根导线平行敷设,但它们的总截面积不小于50mm2
③如果附近有烟囱、水塔、大树,也可用它们作为避雷针的支持体,以节省投资。
④对于金属屋顶的房屋,可将屋顶接地,即沿屋顶的周界每隔不小于15m的距离安装一根引下线,然后与接地极相连。
⑤对于以易燃材料作屋顶的房屋,在屋顶上安装避雷针时,引下线应避开易燃材料,以防引导雷电流时可能发生火花而着火。
⑦为了防止雷电经低压架空线引入房屋内,可将线路绝缘子的铁脚接地(在线路的引入处和到达房屋的第一根电杆上的瓷瓶铁脚均要接地。如果是易燃材料屋顶的房屋,线路引入处的绝缘瓷瓶又是直接装在屋檐下并低手屋顶的下缘,则不要将引入处的瓷瓶铁脚接地,而把最靠近房屋的电杆上的瓷瓶铁脚接地即可)。
⑧材料要用不锈钢管或镀锌钢管(最小32的),也可以用50*50的镀锌角铁在挖地基的时候埋入地下2米深以上,土质硬的可以借助挖机的力量。
预埋接地要打2根,一般在地基的2个脚,最好是对角。
如果是岩层地,最少要打一米深,但是要打6根,每隔0.2米和成一个长方形,外围铺石灰,中间铺木炭,上面用12的钢筋焊闭合,焊点要牢固。
如果底层铺钢筋网的,可以将接地焊在钢筋网上,效果更好。
⑨连接线焊接最好用12的钢筋或50的扁铁预埋在构造柱中一直接到楼顶(2-3层),3层以上可以将地线焊到构造柱的钢筋上,注意焊点一定要焊满,不能点焊。
特别注意连接线一定要埋在混泥土构造柱中,不能粉在墙面,强大的雷电电流可以将墙面打炸,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⑩顶层现浇的时候每隔1米-1.5米插根钢筋,再用12的钢筋焊闭合就OK了。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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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雨公路,新加坡是一个怎么样的国家?
来到新加坡仅一周时间,我就被这里的各种罚款弄得心力交瘁,除此之外,新加坡还有一个习惯更是让我难以接受,在这里呆的每一天,都是一种煎熬!
没来新加坡之前,我听说这里是一个发达的国家,而且城市建设十分繁华,是一座现代化气息很超前的地方,还听说这里人文素质高,美食种类丰富,但是,当我去了之后才发现,这些都只是表面现象而已!
我曾因工作原因在新加坡待过几个月时间,下面我来为大家说一下,我眼中的新加坡到底是什么样的。
新加坡的罚款项目很多,一不小心就被罚了款!1、新加坡在全国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想要吸烟必须要在允许吸烟的标识区域,而且未满21岁的人是不允许购买和拥有烟草产品的,如果在公共场所偷偷吸烟被发现了是会被罚款1000新币的!
2、对于饮酒,新加坡也是有着严格的管控,在晚上10点半以后,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饮酒,商品也不再卖酒,想要喝酒只能回家,或者是去酒吧餐厅的地方!
3、对于吃口香糖,新加坡的管控也是十分严格的,可以吃但不可以卖,新加坡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禁止口香糖的国家,不仅本国没有卖的,外国游客来到这里如果随便吐口香糖,被抓到是要被罚款1000新币的,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环境考虑。
4、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也是要被罚款的,一次罚款1000新币。
5、在斑马线以外的地方横穿马路,被发现也要罚款50新币!
6、投喂鸽子、鱼类被罚款也要罚款500新币,最高2000新币!
7、去洗手间方便之后不冲水,被罚款一次罚款75新币。
新加坡的食物让人胃口不适,可口的饭菜很少新加坡是世界一线城市,据说这里集合了世界各地的美食,想要吃到哪个国家的食物都不是奢望,只要你有钱就行!但是,来到新加坡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这里的食物口味真是一言难尽!
新加坡的早餐吃不惯
对于吃惯了豆浆、油条、豆腐脑、小笼包的我来说,在新加坡吃什么样的早餐可犯了难,年轻人喜欢吃肯德基、麦当劳,甚至是烤面包夹着甜酱和牛油,搭配半生不熟的鸡蛋,再喝一杯奶茶,这种搭配根本不是我能接受的了的!煮鸡蛋都不弄熟,怎么吃啊?大早上的喝奶茶,太甜了血压受不了。
而且,在新加坡还有许多由印度人开的饼店,饼的本身味道还是不错的,主要是接受不了吃饼的时候还搭配蘸料,甜的、咸的都有,早餐其实应该吃的清淡一些,齁咸的蘸料没法吃!
海南鸡饭
这道菜说白了,就是将鸡肉切成块,然后搭配酱汁,主食就是米饭,在我们国内的吃法就像是大米饭就着鸡肉吃,要说这个菜有什么特殊,充其量就是鸡肉炖的比较软烂,味道还不错,再就是酱汁口味好几种也不错,其他的真没什么特别夸奖的!
不吃猪肉
这个可能跟马来人的信仰有关,他们很多人是不吃猪肉的,但对于我来说可就犯了难,平时我的下酒菜就是猪耳朵、猪蹄、猪头肉之类的,在那呆的一段时间,我特别想回国吃红烧肉。
娘惹菜系
制作娘惹菜的原料通常会用到:椰浆、柠檬草、辣椒、虾酱等,味道普遍属于酸辣口味,味道太浓烈了!
其实上面的这些菜一般需要在餐厅才能吃到,如果自己做着吃也是可以换换口味的,但是问题就出在这里,新加坡的房子根本没有设计排烟通道,在家里做饭更是不现实的,充其量就是煮个面、煮个菜之类的,想要做油炸、油焖、炒菜根本不行!
所以,大家都是在家附近去食阁吃饭,在食阁里面可以吃到马来菜、泰国菜、中餐等各种食物。
来到新加坡才知道的事情有哪些?1、新加坡人的穿着打扮十分随意,一件T恤衫,搭配短裤和拖鞋就是标准的穿搭,因为这里十分炎热,买衣服花样不用那么多,除非是出国旅游或者上班、公司开会的正式场合,需要穿的比较正式一点。
2、新加坡天气特别热,这里没有四季,只要旱季和雨季,所以天热的时候需要时时刻刻开着空调,每个月的电费都是一笔不菲的花销,最主要的是天天吹空调身体也受不了啊,一出去晒太阳就浑身不自在!在室外走路的人总是行色匆匆,因为他们想要快点走赶紧去有空调的地方,新加坡人的走路速度达到了惊人的每小时6.15公里。
3、新加坡人很喜欢运动,经常能在清晨或者傍晚看到小区附近的空地进行运动的人,也有一些人顶着大太阳跑步。
4、去饭店吃饭,能看到许多服务员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本该已经退休并享老年生活的他们,因为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不得不出来继续工作,因为新加坡的养老金是有领取年限的,跟自己缴纳多少有关系,一旦过了年限,就没有可以领取的了,如果子女指望不上,只能自己出来工作!
5、新加坡的公交系统很发达,但也有一点不好,就是不会语音播报站点,到哪一站了需要自己提前按下车按钮才行,对于不熟悉路况的人来说,总会错过准确地点。
6、新加坡不允许蹭网,如果被发现私自蹭他人的无限网络,最高可能会面临3年的惩处,真是太吓人了。
7、去新加坡旅游或者出差,如果身份不同,也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因私、因公来到新加坡会面临迥然不同的处境,因公你可能会受到热烈欢迎,因私你可能...
8、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很发达,私家车拥车率很低,因为新加坡土地资源很紧张,车子和车牌的售价十分昂贵,能够拥有一辆QQ车就是有钱人的象征了,不过不用担心,在新加坡出行,地铁是十分完善的,目前新加坡地下已经挖到80米深,将地铁、水管、电缆、天然气管道、排污系统都利用了起来,为的就是缓解地面的压力。
9、新加坡没有非机动车道,只有行车道和人行道,也就是说,要么开车,要么走路!
10、新加坡人没有买房的压力,住房方式有组屋和商品房,组屋是专门提供给一些中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只有商品房的五分之一,只要申请下来就是永久产权,但是申请人很多排队时间太长,没有申请下来之前,很多年轻人只能跟父母同住或者租房,而商品房就是供给外界买卖的这种,不过房价堪比国内一线城市,但比较好的一点是,这里没有公摊面积!
11、新加坡的教育资源优渥,崇尚精英教育,孩子从小学开始就要面临很大的学习压力,目的是为了取得优秀的成绩进入精英班级,这些孩子的童年学习压力巨大,童趣少了很多。
12、新加坡实在是太小了,国土面积只有724.4平方公里,很大一部分还是填海造陆形成的,大概23个新加坡的面积才能比得上北京市,新加坡虽小,但是每一处都设计的很合理,不仅有人行道、车道、花园、公园,还有森林,甚至可以坐公交车出国去马来西亚,也可以坐轮渡去印尼。
13、新加坡随处可见四种语言的标识,新加坡的官方语言有四种:英语、马来语、汉语、泰米尔语,这些语言都有对应使用的人群,英语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新加坡人说的英语,让人感觉云里雾里。
14、在新加坡,自杀是违法的,因为自杀往往伴随着对他人的恐吓,如果场面太不堪,会对其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自杀未遂需要承担责任,甚至会判刑坐牢。
15、在新加坡剪头发,真的就是剪头发,如果需要洗头发,要额外加钱。
16、养乐多,在其他国家只是一种口味,但是新加坡却有四种:原味、葡萄味、青苹果味、橙子味。
17、新加坡人,过生日可以凭借身份证免费去动物园游玩,在生日即将到来的七天前,包括当天是可以免费参观动物园的。
18、新加坡是世界上仅存的三个城邦国家之一,另外两个是摩纳哥、梵蒂冈。
19、新加坡人过年的时候去朋友家做客,会带两个金黄色橘子作为礼物,不是两筐,是两个!寓意大吉大利和好事成双,主人家也会回赠两个,表示祝福!
20、新加坡的红绿灯是可以用手按一下,变绿了直接就可以过去的,不要傻傻地等着绿灯出现。
关于新加坡的基本信息新加坡,是一个东南亚的岛国,国土范围除新加坡岛之外,还有63个小岛,总面积为724.4平方公里,人口为570万左右,其中华人占比74.2%,马来人占比13.3%,印度裔占比9.1%,混血占比3.4%。新加坡的种族比较多,官方语言有四种:英语、马来语、汉语和泰米尔语。
新加坡是一个发达国家,是亚洲重要的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也是世界一线城市,2020年,新加坡的GDP总量为3500亿美元,人均GDP为6.2万美元,经济实力很强!
来到新加坡,可以去哪里游玩?1、鱼尾狮公园
鱼尾狮雕像,是新加坡的地标,鱼身,寓意新加坡由小渔村发展而来,狮头,则代表新加坡早期的名字“狮城”,每个来新加坡旅游的人,都会来这里进行合影留念。
2、圣淘沙岛
圣淘沙岛是一座大型的玩乐岛,距离新加坡中心只要15分钟车程,来这里可以体验环球影城、海洋馆、水上探险乐园、室内跳伞、蹦极、斜坡滑车、空中吊椅、西索罗沙滩、高尔夫球场、蝴蝶园、昆虫王国等,这些地方既有适合年轻人游玩的地方,也有适合孩子游玩的地方。
3、牛车水
这里是新加坡的中国城,因早期华人用牛车将此车的一口井水运回家而得名,在这里可以吃到许多熟悉的中餐,里面地道的小吃值得体验一下,而且还有许多纪念品可以购买。
4、滨海湾花园
滨海湾花园完美地诠释了花园城市的含义,这里有两个形如贝壳一样的温室罩将整个区域笼罩,里面有18座钢铁结构的擎天大树,值得一看!
5、克拉码头
曾经繁忙的贸易码头,如今成为了新加坡夜生活的汇集地,这里的餐厅、酒吧、咖啡厅、露天摊位、街头表演汇聚一起,十分热闹,很适合年轻人游玩。
6、摩天观景轮
这座亚洲最大的摩天轮,最高处距离地面165米,相当于42层楼高,站上去可以俯瞰海滨全景,晴天的时候还可以远眺马来西亚和印尼。
7、乌节路
虽然乌节路只有短短的2公里,但这里却是新加坡的购物天堂,里面汇聚了十几家大型购物商场,店铺逛也逛不完,不管是高端商品还是平价手信,真是琳琅满目,每个年龄段的人都能在这里满载而归。
8、动物园
新加坡的动物园设计,可以使得游客高度贴近动物的自然栖息环境,动物活动在开放空间内,来到这里可以有两项特色体验:与动物共进早餐和喂食!
9、植物园
新加坡的植物园是新加坡的首个世界文化遗产,其距离繁华的乌节路购物大街只有2公里,这片绿地被誉为“城市沙漠的绿洲”,园内的湖泊、雨林、草坪、花园美轮美奂,十分适合漫步和小聚。
写在最后新加坡,看起来街道十分干净,但是这种干净却是依靠罚款制度约束出来的,如果没有这么多的罚款制度,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来到新加坡旅游的人,如果是分别因公、因私来的,那么,你可能会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
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来到新加坡,在遵守当地规定的同时,也要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因为你会发现:在大厅用餐的人会使用中文聊天,在高档包厢用餐的人会用英语聊天!
来到这里,我们不必看到华人面孔就主动问好,完全没有必要,记住自己是一名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就行了,在新加坡的这些华人,早已淡忘了华人的痕迹!
最后建议大家:如果来新加坡出差、旅游、购物还是不错的体验,但是想在这里定居生活,可能会很难。
2. 历史上以少胜多的战役都有哪些?
1、项羽的巨鹿之战、彭城之战
项羽率领数万楚军(后期各诸侯义军也参战),同秦名将章邯、王离所率四十万 秦军主力在巨鹿(今河北平乡 )进行的一场重大决战性战役,也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役之一 。项羽破釜沉舟,以大无畏精神在各诸侯军畏缩不进时率先猛攻秦军,带动诸侯义军一起最终全歼王离军,并于八个月后迫使另二十万章邯秦军投降。从此项羽确立了在各路义军中的领导地位。经此一战,秦朝主力尽丧,名存实亡。
彭城一战,刘邦遭到了自起兵以来的最大的惨败,楚军依靠项羽坚毅果敢的指挥,在半日之内以3万之师击溃汉军56万之众,歼灭刘邦主力,使刘邦陷入“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的危机局面,创造了古代战争中速决战的典范,是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的著名战例。
2、曹操的官渡之战、赤壁之战
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军与袁绍军相持于官渡(今河南中牟东北),在此展开战略决战。曹操奇袭袁军在乌巢的粮仓(今河南封丘西),继而击溃袁军主力。此战奠定了曹操统一中国北方的基础。
东汉末年,孙权、刘备联军于建安十三年(208年)在长江赤壁(今湖北省赤壁市西北)一带大破曹操大军的战役。这是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著名战役之一,是三国时期“三大战役”中最为著名的一场,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长江流域进行的大规模江河作战,标志着中国军事政治中心不再限于黄河流域。孙刘联军最后以火攻大破曹军,曹操北回,孙、刘各自夺去荆州的一部分,奠定了三国鼎立的基础。
3、淝水之战发生于公元383年,是东晋十六国时期北方的统一政权前秦向南方东晋发起的侵略吞并的一系列战役中的决定性战役,前秦出兵伐晋,于淝水(现今安徽省寿县的东南方)交战,最终东晋仅以八万军力大胜八十余万前秦军。
4、井陉之战
井陉之战是公元前204年汉军与赵军之间的战役,韩信是在获得刘邦的允许后,为了进一步击垮项羽在国内的割据势力,在井陉口一带和赵军交战,最终以少胜多获得了战争的胜利。此战中汉军统帅韩信表现出了“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的卓越智谋和用兵韬略,其战绩堪称军事史上的奇观,井陉之战则是他战例中的代表作。
5、昆阳之战昆阳之战 刘秀兵力不足2万对抗兵力42万 王邑仅率数千人逃回洛阳 昆阳之战是新朝末年,新汉两军在中原地区进行的一场战略决战,这场大战的主战场在昆阳一线(今河南省叶县),故称为昆阳之战。昆阳之战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例之一,它决定了新汉两军的命运和未来中原王朝数百年的国运,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有深远影响的战略决战。昆阳之战中,身为偏将军的刘秀一战而天下闻名,昆阳之战不但是刘秀击败王莽的关键一战,同时也为刘秀日后夺取天下奠定了基础。
6、郾城之战
郾城之战 岳飞兵力数千对抗兵力1.5 大败金军精锐 郾城之战是宋金战争的一次著名战役。绍兴九年(1139),金朝统治集团内完颜宗弼一派得势,主张再次以武力迫使南宋屈服,夺回河南、陕西。次年,金朝分兵四路,东起两淮,西至陕西,向宋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宋廷被迫命令各路宋军进行抵抗。
7、鄱阳湖之战鄱阳湖之战是中国元朝末年的一场重要战役,朱元璋在此役击败并杀死强敌陈友谅,朱元璋的兵力只有陈友谅的三分之一不到。此战被视为中世纪世界规模最大水战。此战的胜利,奠定了朱元璋平定江南的基础,并为以后的北伐和攻灭元朝,统一全国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
8、薛仁贵征战高丽
在袭扰东北地方势力的战争中,薛仁贵又上演了横山之战的好戏。在西北征铁勒九姓之战中,薛仁贵将自己的传奇上演到高潮。三矢神箭使铁勒十余万人在战场上集体跪拜投降,这是中国古代战争史唯一、也是中国古代对外战争的辉煌篇章。在征战高句丽的时候,薛仁贵用本部2000人横扫了敌军总数达25万之巨的战役。薛仁贵先后进行了新诚保卫战、金山会战、扶余川奇袭战,取得了灭高句丽战役的决定性胜利,为古代中国开拓东北、治理东北起到了先锋性作用。
9、警示保卫战第一次。明朝30万军队在土木堡被瓦喇也先部队歼灭,皇帝英宗被活捉。瓦喇大军直扑北京,兵部尚书于谦临危受命,于乱军中立景帝,号集民兵誓死守卫北京城。经过惨烈的战斗,不但取得了北京保卫战的胜利,而且顺利迎回英宗皇帝,创造了北京保卫战的第一次神话。第二次。比第一次北京保卫战更加凶险。在皇太极的数十万大军的猛烈攻击下,名将袁崇涣率领队伍艰难取得了北京保卫战的第二阶段的胜利。然而取得这次胜利的军队居然不许进城,居然被友军用石头从城楼上面猛砸,这是古代战争少见的;最少见的是,袁崇涣在取得战役胜利后居然被下了大牢,这完全算得上古代战争最惨烈的奇迹3. 但其实是很有科学道理的?
局限于科学知识的匮乏,古人面对很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只能以光怪陆离的鬼神之说来敷衍。但是有些事情今天看来再普通不过了,比如下面几件事。
一、双性人
《搜神记》是成书于东晋时期的记录民间神奇怪异的故事集,其中曾经记载了下面一件事。
魏襄王十三年(公元前306年),有个女人变成了男人,给他娶了妻子,他妻子便生下了孩子。京房写的《易传》说:“女子化为丈夫,兹谓阴昌,贱人为王。丈夫化为女子,兹谓阴胜阳,厥咎亡。”一曰:“男化为女宫刑滥,女化为男妇政行也。”
明明是个双性人,小时候当女娃养着,长大后女性特征消失,变回了男性而已,古代竟然将其视为亡国之兆。
先解释两个专业术语:男假两性畸形和女假两性畸形。
男假两性畸形,染色体为男性XY,但性染色质为阴性;女假两性畸形,染色体为女性XX,性染色质为阳性。这两类人都有可能有两套生殖器官,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一种性别特征消退,变成了另一种性别。
这类事情其实不少,当今新闻偶有报道,如果你不知道的话,我说一个你肯定记得——当年的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她就是双性人,自小当做男孩培养,结果青春期后女性特征慢慢展现,男性特征消失。
图——海波事件女主角
二、盗墓禁忌
随着《盗墓笔记》、《鬼吹灯》等盗墓题材的网络小说大火,人们知道了摸金校尉、发丘中郎将等职业,也都听说过“人点烛鬼吹灯,鸡鸣灯灭不摸金”这句话。
盗墓者挖开古墓之时,他们先会在古墓的东南角点一支蜡烛,然后开棺摸金,动手的时候不能损坏遗骸,轻手轻脚从头顶摸至脚底,最后必给死者留下一两样宝物。倘若在此期间墓室东南角的蜡烛灭了,那么则必须将宝物原样还回,然后恭恭敬敬地磕三个头,而这也就是传说中的“人点烛鬼吹灯”。
“鸡鸣灯灭不摸金”则是鸡打鸣了,蜡烛灭了,盗墓者也必须罢手。
古代人们认为这都是鬼怪原因,其实今天看来很正常嘛。
墓穴都是封闭了N多年,空气不流通,点了蜡烛说明有氧气,氧气耗完蜡烛当然灭了。此时肯定要立马退出来,不然必定导致窒息。鸡打鸣说明天亮了,盗墓者再有官方身份也是贼,大白天的刨人祖坟总归是不好的。
三、鬼火
以前的农村,夏天夜晚,总是避免不了见到或绿色或蓝色或红色的鬼火,你离的近了它还会跟着你走。家里老人一般都很忌讳,告诉你这是鬼混作祟。
当今我们都知道了,这是尸骨里的磷在燃烧,和鬼怪没有关系。
其实早在宋朝时期,我国人民就知道它的原理了。
南宋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四》就提及“予年十馀岁时,见郊野间鬼火至多,麦苗稻穗之杪往往出火,色正青,俄复不见。盖是时去兵乱未久,所谓人血为磷者,信不妄也。今则绝不复见,见者辄以为怪矣。”
清代纪晓岚在专门记载奇闻怪事的《阅微草堂笔记》也写道:“磷为鬼火。”
可是鬼魂之说仍然很有市场,包括今天。
四、龙卷风、龙吸水
今年5月2号,河北省涞源县发生一起龙卷风致死案。下午两点五十分左右,拒马源广场附近刮起龙卷风,掀翻一充气城堡,当场造成正在玩耍的儿童2死7伤。
2015年,我国青海湖鸟岛景区湖面上突然出现龙吸水。龙吸水从刚开始的一条,变至两条、三条,到最后变成五条,成了发生在我国的唯一一次五龙吸水现象。
按照古人的认知,这些现象都是龙在活动,今天我们都知道这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大气温度不一致导致空气瞬间上下流动,形成了漩涡。龙卷风龙吸水现象现在都能人工制造。
以上就是几个古代认为灵异事件,今天用科学解决的现象。其实灵异源于未知,包括很多用今天的科学解释不了的现象,并不是多么诡异,只是我们掌握的知识不足以解决。等哪一天科学进步到足够先进,我相信这些未解之谜一定会迎刃而解。
正如当今城市里的平衡车,如果一个人晚上在闭塞的农村骑着一辆平衡车,没有看见车的人会不会认为这个人在飘呢?
4. 道路交通安全法手抄报内容?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
5. 房车遇到雷雨天气怎么办?
遇到雷雨天气时,应该尽量避免继续行驶,寻找安全的地方停车避雨。雷雨天气可能伴随着强烈的雷电和大风,对房车的安全造成威胁。停车避雨可以避免雷电直接击中房车,减少风力对房车的影响,保护车内人员的安全。除了停车避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雷雨天气:1. 尽量避免停在开阔的地方,选择停在有遮蔽物的地方,如建筑物下、大树下等。2. 关闭房车的天窗和门窗,确保车内密封,防止雨水和风进入。3. 避免接触金属物体,如金属框架、金属栏杆等,以减少雷电对房车的吸引。4. 尽量不要使用房车内的电器设备,避免电器设备受到雷击或电涌的损坏。5. 如果在行驶途中遇到雷雨天气,应尽快找到安全的地方停车,等待天气好转再继续行驶。总之,遇到雷雨天气时,保护人员的安全是首要考虑,应尽量避免继续行驶,寻找安全的地方停车避雨。
6. 老了最难的是什么?
本人因为年轻严重的婚灾,就如瞎子掉进了藕田里,身心俱疲,健康严重的受伤害刺激,为了活着,不分白夜的学习思考人生价值实现梦想成真,人生总会经受一些困难的事情,无论是何时经历,我们都要勇敢的去面对,条件好的,身边寻求亲人的帮助,自己终身学习,主动学习,这样让生活将自己变强大,不想多说了,起床吃早饭,一切告自己努力学习就好,学习让思想认识问题的能力,学习自己做医生,自救比什么都好!图来自于网络!
[祈祷][玫瑰]
7. 农村建房12米?
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之前看到有新闻宁波慈溪的一栋三层的民房被雷击穿,遭雷击处是三楼屋宇西侧,雷击穿三层水泥预制板、招致屋内电器开关被废弃、形成变压器受损,周围100多户居民家中停电。看到这个大家肯定满满的疑问!首先自建房遭雷击的概率大吗?
从事防雷工作的朋友介绍,大部分自建房屋都没有防雷设施,他们建房只是靠经验,很少去考虑房屋的抗震性能、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防雷性能。
有些自建房的老乡,会在屋顶私自安装“铁塔”或“金属球”,以为这样可以防雷,其实适得其反,因其位置比较高,更容易招惹雷电袭击,必须采取安装接地线等相应补救措施。
从专业角度来说,不能利用自身材料作导电体的砖混建筑的房屋,应采用8毫米以上的圆钢或者用48平方毫米以上的多股钢质线作为引线,角钢至少要2米长,埋入地下至少1米以上。
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本可以利用内部的钢筋、梁柱作为导电体,但,每栋房屋的情况不同,标准就不同,因此避雷设施需要找专业人士施工安装。
建房防雷“三同时”原则
农村建房防雷方面应做到“三同时”,即防雷装置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一,基础施工阶段应该有一些防雷装置将雷电引到地下,要充分利用建筑物的主体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和接地系统,这样既确保了防雷安全,又节约开支;
第二,应该有屏蔽措施,外墙金属体应该与主体钢筋连接在一起;
第三,楼板的钢筋应该布成方格形,以利于雷电快速分离释放。
农村房屋和建筑物防雷的专业做法:
①防护直接雷击可用避雷针或避雷带。避雷针可直接安装在建筑物上。引下线可沿建筑物的屋顶和墙壁来敷设。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允许为20~30Ω,并尽可能利用自然接地体
②避雷针(接闪器)不必全部用金属导体,可以采用木杆,沿杆敷设高出木杆10cm、截面积为6~10cm2的导线。也可用数根导线平行敷设,但它们的总截面积不小于50mm2
③如果附近有烟囱、水塔、大树,也可用它们作为避雷针的支持体,以节省投资。
④对于金属屋顶的房屋,可将屋顶接地,即沿屋顶的周界每隔不小于15m的距离安装一根引下线,然后与接地极相连。
⑤对于以易燃材料作屋顶的房屋,在屋顶上安装避雷针时,引下线应避开易燃材料,以防引导雷电流时可能发生火花而着火。
⑦为了防止雷电经低压架空线引入房屋内,可将线路绝缘子的铁脚接地(在线路的引入处和到达房屋的第一根电杆上的瓷瓶铁脚均要接地。如果是易燃材料屋顶的房屋,线路引入处的绝缘瓷瓶又是直接装在屋檐下并低手屋顶的下缘,则不要将引入处的瓷瓶铁脚接地,而把最靠近房屋的电杆上的瓷瓶铁脚接地即可)。
⑧材料要用不锈钢管或镀锌钢管(最小32的),也可以用50*50的镀锌角铁在挖地基的时候埋入地下2米深以上,土质硬的可以借助挖机的力量。
预埋接地要打2根,一般在地基的2个脚,最好是对角。
如果是岩层地,最少要打一米深,但是要打6根,每隔0.2米和成一个长方形,外围铺石灰,中间铺木炭,上面用12的钢筋焊闭合,焊点要牢固。
如果底层铺钢筋网的,可以将接地焊在钢筋网上,效果更好。
⑨连接线焊接最好用12的钢筋或50的扁铁预埋在构造柱中一直接到楼顶(2-3层),3层以上可以将地线焊到构造柱的钢筋上,注意焊点一定要焊满,不能点焊。
特别注意连接线一定要埋在混泥土构造柱中,不能粉在墙面,强大的雷电电流可以将墙面打炸,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⑩顶层现浇的时候每隔1米-1.5米插根钢筋,再用12的钢筋焊闭合就OK了。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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